浙江省民航条例增设“低空飞行促进”专章,全国首提“山海并重”构建低空基础设施硬约束

2026/06/08 09:24:18

浙江省民航条例增设“低空飞行促进”专章,全国首提“山海并重”构建低空基础设施硬约束

图片来源:通义万相 AI生成

2026年6月初,一则消息在低空产业圈内引发广泛关注:2026年5月28日经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民用航空条例》,正式增设“低空飞行促进”专章,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距离浙江上一次出台与民航直接相关的综合性法规,已经过去了十余年,而这一次,立法焦点从传统的“通用航空管理”转向了专章定制的“低空飞行促进”。

一:从“通用航空管理”到“低空飞行促进”——为什么是名称之变,更是理念之变?

在很多人看来,一个小节的名称变动无足轻重,但此次调整恰恰是这一次立法最值得关注的信号。

《条例》一审草案的对应章节名为“通用航空管理”,主要针对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涵盖高空和低空两个层次。而最终版本调整为“低空飞行促进”,一方面是名称的变化,另一方面是立法目标的明确转向——从以约束为主的“规范管理”路线,变为以激励为基调的“产业促进”路线。

名称调整背后,还有一层更为精准的战略考量。浙江日报的报道揭示了这一命名的内在逻辑:专章叫“低空飞行促进”而非“低空经济促进”。低空经济作为新兴经济形态,内容庞杂、涉及面极广,通过专门立法系统促进其发展,显然远比将其简化为单章更为适宜。而当下浙江最需要的法治保障集中在两个核心问题——让低空飞得起,同时让它管得住。因此,专章定位于“飞行促进”,恰恰是立法者在有限条款内做最大程度务实聚焦。

这一立法思路与上位法形成了清晰的衔接。202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首次在“发展促进”专章中写入“低空经济”表述,标志着低空经济从政策驱动向法治保障转型;2026年初,“低空经济”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正式列为国家新兴支柱产业之一。浙江走在全国前列,以地方立法为下一阶段的项目落地锁定法治跑道。

二:《条例》在基础设施层面提出了哪些硬性要求?与之前浙江的规划文件有何关键区别?

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条例》提出了两项刚性约束条款:

一是列入规划。 《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相关规划,统筹布局起降场、测试场等物理空间。这意味着低空基础设施建设从各省各地的“自选动作”变成了浙江县级以上政府的“规定动作”,从政策引导升级为法定职责。

二是明确建设范围。 《条例》直接点明,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低空飞行起降场、测试场等地面基础设施以及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设施设备的建设”。

这一法条看似简洁,实则为基建长跑做了系统的规则铺垫。

值得一提的是,浙江此前已在基础设施层面进行了大量的政策储备。浙江省经信厅2026年初发布的《浙江省“十五五”数字经济和数字基础设施规划(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融合5G-A、北斗导航、卫星互联网、低空雷达、多模融合感知等多技术路径,分步建成低空航线及四大都市区等范围内600米以下连续覆盖的低空智联网络,重点发展大中型工业级无人机、低轨宽带通信、飞行汽车等方向。规划要求以应用场景需求为牵引,分步有序推进。此次《条例》以立法形式为规划落地提供了刚性支撑。

关键区别: 如果说此前的规划文件回答了“怎么建”“用什么建”的问题,那么《条例》则从更高层面解决了“必须建”“谁负责建”的法定依据。规划图从此有了法律效力背书。

三:《条例》对应用场景的引导如何落地?浙江现有的实践是否已为立法提供验证基础?

在应用端,《条例》采取了两种并行的促进方式:

一是鼓励+购买服务。 《条例》鼓励低空飞行在物流配送、应急救援、医疗救护、社会治理等领域的应用,同时明确各级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手段,率先在公路巡查、海事巡检等公共服务领域应用低空飞行。

二是聚焦“山海”并存的省情。 《条例》特别提出支持偏远山区、海岛等交通不便地区发展低空运输网络。浙江是全国首个系统性推动低空经济向农村延伸的省份,将基层民生需求摆在了十分关键的战略位置上。

实践端为立法提供了清晰验证。11个省级低空经济“先飞区”试点已在浙江全面铺开:在杭州余杭,全区已开通120余条低空航线,医疗航线高效转运药品,无人机穿梭于城市与山野之间,承担快递投递、治安巡逻、农情监测等多重角色。在海岛舟山,跨海航线让海鲜1小时直达上海;舟山已建成21个无人机起降场、获批10条低空物流航线,2025年为10家快递企业节省成本280万元。在温州文成和泰顺,山区载人飞行器正紧锣密鼓开展测试。

立法为这些已经运行的试点提供了统一的制度约束与推广蓝本。而当《条例》正式落地后,余杭的航线经验、舟山的物流网络、泰顺的山区测试,都将被纳入统一的法治化轨道进行复制和推广。

一句话理解立法的实践逻辑: 让基层探索走在前面,用法规收口提供稳定预期——浙江的做法可以概括为“先试点、后立法、再推广”的有效闭环。

四:低空飞行的安全监管如何落实?“软硬兼备”的监管体系如何构建?

低空飞行促进的另一极是“管得住”。《条例》在监管方面打出组合拳:硬件方面,杭州未来科技城构建了5G-A低空网络示范区,舟山海域投用了通感一体基站,打造高精度监测网。软件方面,《条例》要求交通运输部门依托全省统一的数字化监管服务平台,完善适飞空域公布、飞行计划管理、活动报批、动态监测等功能,确保主管部门能实时掌握飞行动态,精准强化航空安全监管。

在监管法治维度上,浙江的探索较为深入。省政协委员缪心毫在2026年初建议完善法治化制度保障,推动低空飞行有法可依。他提出的思路包括:深化空域分类划设与协同管理改革,构建低空数据闭环管理机制;超前部署通感一体的低空智联网,重点针对城市密集区、山区及海岛航线,消除300米以下超低空通信盲区;构建互联共享的智慧起降设施网络,推动公共起降设施数据接入统一平台。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细节是保险。《条例》明确要求交通运输、金融监管等部门推动完善无人驾驶航空器责任保险制度,将金融工具也纳入了低空飞行保障体系。

五:《条例》将如何影响浙江低空经济的下一阶段走向?

短期来看(2026年7月-10月施行过渡期), 地方政府的核心工作将是制定落实细则和配套方案。省交通运输厅已明确2026年的量化目标:新开无人机航线100条以上,省级财政对低空产业“先导区”和低空经济“先飞区”给予一定支持。随着《条例》的施行,这些量化目标的落地路径将更为清晰。

中长期来看, 《条例》将为四方面的产业推进提供法律保障:一是法规范式固定基础设施投入,作为政府公共投入的法定责任;二是统一场景规范保障规模化推广,为全省形成规范化、规模化的应用场景提供制度基础;三是空域管理权责边界进一步厘清,缓解多头管理协调难题;四是区域统一市场加速形成,打破市县间标准壁垒,为跨市低空运营铺平制度道路。

此外,2026年6月5日交通运输部转载的报道指出,《条例》的出台将助力低空经济从“尝鲜”走向“常用”。综合来看,下一阶段值得关注的是“低空经济产业促进”专项立法的可能性——缪心毫等人大代表已就低空经济的整体立法保障出招,明确建议在推动《条例》出台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低空经济产业促进发展的地方立法,明确政府在低空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公共投入责任,确立低空空域资源的分类管理与有偿使用探索机制。

作为全国经济发达省份出台的首部系统性低空经济促进法规,《条例》将为其他地区提供一个重要的参照系——它要回答的核心问题,不仅是如何发展低空经济,更是如何在法治框架下安全地、可持续地发展低空经济。

事件核心速览

  • 立法文件:《浙江省民用航空条例》

  • 通过时间:2026年5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 施行时间:2026年10月1日

  • 核心变化:一审草案“通用航空管理”→“低空飞行促进”专章,立法目标从规范管理转向产业促进

  • 基础设施建设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将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相关规划,统筹布局起降场、测试场及通信导航监视气象设施

  • 应用场景重点:物流配送、应急救援、医疗救护、社会治理;支持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率先在公共服务领域拓展低空应用

  • 特殊支持对象:偏远山区、海岛等交通不便地区——全国首个系统性推动低空经济向农村延伸的省份

  • 安全监管体系:5G-A低空网络示范区+通感一体基站+全省统一数字化监管服务平台(适飞空域公布、飞行计划管理、动态监测等)

  • 保险配套:条例明确要求推动完善无人驾驶航空器责任保险制度

  • 先行基础:全省已有杭州余杭、宁波鄞州、温州文成+泰顺等11个省级低空经济“先飞区”试点

  • 立法逻辑:“先试点、后立法、再推广”——将基层实践上升为全省统一法治规范

  • 年度量化目标(2026年):新开无人机航线100条以上,省级财政支持先导区和先飞区建设

  • 数据互联与产业推进:打造省市两级低空智能网联系统,与国家平台、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

一句话理解这部法规的战略意义:当其他地方还在为“要不要批这个项目”烦恼时,浙江已经立法明确“谁来建、怎么建、必须建”。这部《条例》最大的价值,是用法律的确定性对冲政策的不确定性——对企业和资本来说,这可能是2026年最值得关注的省级低空经济“底牌”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