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修订民用航空法,首次将低空发展需求纳入空域划分标准
2025年2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修订草案共15章255条,对现行民用航空法作了较为全面的修改完善。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强化民用航空活动安全保障,拟授予机长在特殊情况下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权力,以列举方式对擅自开启航空器应急舱门、在航空器内寻衅滋事,以及散布关于民用航空安全的谣言等扰乱民用航空运输秩序的行为作了明确禁止性规定;进一步加强民用机场保护,明确要求民用机场具备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防范和处置能力;完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经营性通用航空企业准入条件。
修订草案主要内容还包括促进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发展,明确国家鼓励发展通用航空,加快构建通用航空基础设施网络;拓展通用航空业务范围,允许通用航空企业从事部分定期运输业务;促进通用机场发展,在“民用机场”一章中专设“通用机场”一节,对国家统筹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协调发展等作了规定;保障低空经济发展对空域利用的合理需求。
图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部长刘伟受国务院委托,对修订草案作出说明,强调此次修法旨在应对民航领域新挑战,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此次新修订的草案有以下几个亮点:
第一:草案回应现实发展需要
现行《民用航空法》自1996年施行以来,在维护国家领空主权、保障民航安全、促进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适航管理、安全保障、低空经济、旅客权益保护等领域的制度短板逐渐显现。刘伟指出,此次修订草案对现行法律进行了系统性完善,回应了通用航空发展、无人机管控、旅客服务等现实需求。
第二:草案聚焦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
与以往航空法不同的是,修订草案首次将低空经济发展需求纳入空域划分依据,明确划分空域应兼顾低空经济发展需要。
具体的例子是修订草案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划分空域,应当兼顾民用航空和国防安全、低空经济发展需要以及公众利益,使空域得到合理、充分、有效利用。
草案提出,国家鼓励发展通用航空,支持地方建设通用机场网络、培育通用航空市场,并允许通用航空企业从事部分定期运输业务,推动行业分类管理以激发市场活力。
第三:草案回应了旅客权益问题
此外,针对社会关注的旅客权益问题,修订草案还增设专门章节,要求航空运输企业公示运输条款、明确告知旅客权利义务;航班延误或取消时需及时发布信息并妥善安置旅客;同时严格规定旅客个人信息保护措施,完善投诉受理与反馈机制,强化企业服务责任。
此次修法标志着我国民航法律体系进入新阶段,尤其是当今低空经济逐步发展的情形下,通过制度创新为航空安全、低空经济开拓及旅客权益保障提供法治支撑,将进一步推动民航业服务国家战略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本文主要消息来自: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我国拟修法促进民航业高质量发展
2、中国新闻网——我国拟修法明确:划分空域应当兼顾低空经济发展需要
3、人民网——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促进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