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发布两项航空器适航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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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限用类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与动力提升航空器的型号合格审定工作,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结合多项型号合格审定实践经验,组织编制完成《限用类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标准(征求意见稿)》与《动力提升航空器适航标准(征求意见稿)》两项咨询通告,目前已正式面向公众征求意见。
此次两项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将为相关航空器的研发、生产与审定提供明确技术依据,助力低空经济领域规范发展。
其中,《限用类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标准(征求意见稿)》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CCAR-92)为制定依据,重点明确了特定范围限用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适航要求。
该标准的适用范围有明确界定,需符合CCAR-92部第92.343条规定,同时满足以下限制条件:
一是《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所界定的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二是该条例规定的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中,最大起飞重量小于5700千克的固定翼、复合翼、倾转翼等复合构型,以及最大起飞重量小于3180千克的旋翼类(含多旋翼构型)航空器系统。
民航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申请人可将该适航标准作为限用类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型号合格审定的基础依据。对于符合第92.327条规定的特殊情形,局方将依据《颁发专用条件、批准豁免和做出等效安全水平结论的程序》(AP-21-AA-2023-17)制定针对性专用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自该文件正式生效之日起,此前施行的《中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适航标准及符合性指导材料(试行)》(AC-92-AA-2024-02)将予以废止,实现标准体系的更新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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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项《动力提升航空器适航标准(征求意见稿)》,则依据《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编制,为动力提升航空器的型号合格审定提供系统性指导材料。
该标准的适用范围指向性清晰,具体为可有人驾驶的动力提升航空器,且需满足一系列条件:采用纯电供能分布式电推进系统,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5700公斤,最大乘客数不超过9座,采用非增压座舱。
同时,其最大使用限制速度或最大结构巡航速度需小于463公里/小时,具体适用于符合CCAR-21部21.17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类别航空器型号设计及更改。
据了解,对于符合标准适用性要求的动力提升航空器,申请人可直接以该标准作为合格审定基础。若仅采用标准规定内容、未进行设计添加或变更,局方在型号合格审定时将不再要求申请人单独制定并报批专用条件。而针对采用新颖独特设计、标准无法完全覆盖或不适用于的研发产品,局方将按上述AP-21-AA-2023-17程序制定相应专用条件。
在关键零部件审定方面,标准明确,适用于该咨询通告的动力提升航空器所安装的电动发动机和螺旋桨,既可以作为电动航空器的组成部分,依据标准H章和I章要求,随航空器一同通过型号合格证审批;也可按照局方可接受的适航标准单独开展型号合格审定,为企业提供更为灵活的审定路径选择。
业内专家指出,此次两项适航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填补了相关领域审定标准的空白,将有效提升限用类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与动力提升航空器的适航安全性,推动低空航空器产业标准化、规范化发展。公众可通过民航局官方渠道反馈意见,共同助力标准体系的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