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规范和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公共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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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了规范和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公共安全管理,维护低空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促进和保障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山东省公安厅代省政府起草了《山东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17日。

图源:山东省司法厅
“黑飞”“扰航”事件频发,立法紧迫性在即
低空经济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质生产力的代表,坚守安全底线是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根基。《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发展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
《山东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提出,要发展低空经济,聚力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无人驾驶航空新业态是低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山东省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快速发展,广泛应用于多个领域,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截至2024年底,全省经营性无人机及通航企业达1486家,实名登记无人机7.1万架,持证操作员1.81万人。同时,因飞行动态监管难、违法溯源难、违法成本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黑飞”“扰航”事件频发,对公共安全乃至国家安全构成威胁。
2023年5月3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确立了全链条的安全管理制度,填补了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法规空白,但仍需制定配套规定,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因此,有必要细化落实上位法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监管,筑牢安全底线,以高水平安全保障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
明确基本原则和工作机制
《办法》共分为6章,41条,包括总则、工作机制、飞行安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基本原则和工作机制。明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遵循的原则和工作机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并对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的职责分工作出规定。同时对宣传教育、使用义务、社会参与、科研创新、风险评估机制等作出规定。
(二)强化飞行安全监管。突出飞行活动安全监管,加强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及操控人员的管理,明确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飞行活动的主体责任和资质申请,规定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安全维护责任;规定飞行报批、行为规范、禁止行为、飞行避让以及异常情况报告义务等;明确不明空情和违规飞行的处置程序和措施,并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和反制设备的相关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定认定的机制作出规定。
(三)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全链条、全方位、全周期监管。规定建立低空飞行管理服务平台,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动态监管与服务;强化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生产、销售、租赁到实名登记、投保的全链条监管措施;对空域划设、警示标志设置、限飞措施、反制设备的配备设置,根据上位法规定和实践状况作出细化规定;对机场防控、大型活动防控等防控重点作出针对性规定,并规定了公众举报等社会监督方式。
(四)明确法律责任。分别对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负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以及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