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就无人机运行控制系统管理新规征求意见,明确申请审批流程

2025/08/01 17:33:50
题图 | 民航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近日发布征求意见通知,就《基于计算机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控制系统申请和批准》咨询通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8月15日。这一新规旨在进一步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固化前期无人机云系统试运行成果经验,确保管理理念和政策与技术发展相适应。

图源:民航局

该咨询通告在《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基础上修订起草,主要内容涵盖运行控制系统定义及其申请、审查、批准、持续监督及更新要求。文件编号为AC-92-FS-XX,依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CCAR-92部)第92.615条要求制定。

在运行控制系统定义方面,新规明确了两类主要系统。基于计算机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控制系统是运行人对其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动态监视的计算机系统,运行人可以使用自建的运行控制系统,或者使用具备运行控制功能的无人机云系统。无人机云系统则是一种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动态数据库系统,用于向运行人提供运行控制、航行服务、飞行记录等服务,对运行数据进行实时监测、记录和保存。

申请要求方面,文件对不同类型申请人提出了差异化条件。对于自建运行控制系统的申请人,其功能应满足基本要求,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具有数据分享机制。对于使用具备运行控制功能的无人机云系统的运行人,所使用的无人机云系统应至少稳定运行6个月,并具备至少100个运行人注册并使用该系统,同时应建立保密制度,对运行数据和用户文件资料及其他局方要求的内容保密。

技术要求层面,运行控制系统应满足多项基础功能要求。系统需具备相应的无人机、操控员和运行人管理以及无人机运行动态监视、空域申报、飞行计划申请等功能,满足《无人机云系统数据规范》MH/T 2011-2019中相应数据传输要求。系统还应具有无人机飞行数据记录、回放和分析飞行过程的功能,相应数据信息至少保存24个日历月,并具备自查功能,可自行筛选过滤系统中注册的无人机上传的非真实运行数据和错误数据。

在数据上报频率方面,新规制定了精确的技术标准。对于在重点地区和机场净空区以下运行的常规农用无人机和轻型无人机,其实时运行数据上报系统的频率至少每分钟一次。对于在人口密集区运行的小型、中型和大型民用无人机,其实时运行数据上报系统的频率至少每秒一次,在非人口密集区报告频率至少每30秒一次。

审查流程呈现分类管理特点。对于自建运行控制系统的运行人,可以结合运营合格审定向所在地区管理局一并提出申请,经确认运行人材料提交完整的,由地区管理局上报飞行标准司,由飞行标准司指派专家参与运行控制系统相关审定工作。对于使用具备运行控制功能的无人机云系统的运行人,可以结合运营合格审定向所在地区管理局一并提出申请,由地区管理局负责相应审定工作。对于无人机云系统批准信申请人,应向飞行标准司提交申请材料。

批准机制设置了试运行和正式运行两个阶段。对于无人机云系统,局方根据其与通告第7条相关要求的符合性,对其无人机云系统进行试运行批准。无人机云系统在获得试运行批准1年后,经局方评估,符合咨询通告相应要求、运行平稳可靠,由局方进行正式运行批准。

持续监督方面,使用自建运行控制系统的有效期跟其运营合格证保持一致。使用具备运行控制功能的无人机云系统的运行人在获得批准后,其有效期与运营合格证及无人机云系统批准信保持一致。无人机云系统在获得正式运行批准后有效期为2年,如在此期间连续12个日历月内无实际有效运行数据,局方将取消运行资质。

文件还详细规定了飞行经历记录功能和民用无人机运行风险评估功能的具体要求。飞行经历记录功能中相应的无人机操控员飞行经历记录应满足CCAR-92部相关要求,能够记录并管理操控员个人信息和飞行经历数据。运行风险评估功能可用于特定类标准场景和非标准场景运行风险评估服务,应满足局方相关要求,并能够出具相应的运行风险评估报告。

根据征求意见通知,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意见或建议,需于2025年8月15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将相关意见建议发送至baiyq@mail.castc.org.cn。这一征求意见过程体现了民航局在无人机管理政策制定中的开放态度,也为行业各方参与规则制定提供了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