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区特殊保障 · 谁能留机

以北京为例的全域管控豁免通道 · 全部条款抄自官方原文 · 2026-11-15 起施行 · 不构成法律意见

11 个主体90 条收录7 个出处

收录分布

按主体收录条目数
① 谁能申请 · 三类特殊保障情形7
② 归口审核 · 需求由谁先签字8
③ 安全评估 · 市公安局查什么6
④ 存放场所 · 八条硬要求11
⑤ 获批之后 · 四项持续义务5
⑥ 罚则 · 违了罚多少10
⑦ 存量设备 · 三条处置渠道与补贴10
⑧ 时间轴 · 六个关键节点7
⑨ 版本口径变化 · 新旧对照9
⑩ 管控底线 · 三个禁止与边界9
⑪ 三类主体 · 各主管部门怎么说8

完整清单

每个值都可点回原文核对

① 谁能申请 · 三类特殊保障情形

情形一
因反恐维稳、抢险救灾、重大活动等需要
情形二
学校、科研机构、生产企业因教学、技术研发、生产等需要
情形三
因农林业生产等需要
参照适用
采取调用、购买无人驾驶航空器服务等方式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法规依据
《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第六条;配套办法《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特殊保障规定(试行)》第二条
管理方式
按清单化管理的原则予以特殊保障
前置条件
经市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评估

② 归口审核 · 需求由谁先签字

第一步总原则
各单位的特殊保障需求,应当先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市属各委、办、局
负责审核本单位及业务下属相关单位的保障需求
无上级部门的生产单位
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归口审核
无上级部门的科研单位
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审核
各区政府
负责审核本区属单位的保障需求
中关村延庆园
相关单位的保障需求由延庆区政府归口审核
出函环节
市属各委、办、局或各区政府将通过审核的保障需求汇总,发函商市公安局
中央在京单位
保障需求由市公安局依法依规予以保障

③ 安全评估 · 市公安局查什么

评估项一
是否符合《特殊保障规定(试行)》第二条规定的情形
评估项二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评估项三
购买、运输、存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是否充分,建立的存放场所及配套安全制度和措施是否完备
评估方式
市公安局可以会同相关单位开展联合评估
不通过结果
经评估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反馈来函单位
通过结果
经市公安局批准后向来函单位复函同意,并抄送相关单位

④ 存放场所 · 八条硬要求

管理原则
谁所有、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实行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
房屋形态
应当为独立的房间或者仓库,不得采用拼接式板房
防盗门
安装符合国家防盗安全门技术要求 3 级(含)以上标准的防盗安全门
窗户与天窗
应当全封闭,或者实现从内部完全锁闭功能
视频监控
设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技术要求的视频监控系统
监控留存
落实 24 小时实时监控、画面清晰、视频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 90 天
台账制度
建立值班值守、定时巡查、出入及流向登记管理制度和相应工作台账
台账留存
详细记录出入与流向确保无遗漏,台账保存不少于 1 年
值守要求
落实 24 小时值班值守,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信息共享
与公安机关实现信息共享
责任人
存放场所应当明确负责人

⑤ 获批之后 · 四项持续义务

制度范围
建立购买、运输、存放和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责任到人
明确管理责任
防范事项
防止出租、出借、丢失、被盗、被抢等情况发生
飞行要求
特殊保障情形的飞行活动,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事后核查
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特殊保障的,经市公安局复核后不符合新规定情形的,取消特殊保障并予以疏解处置

⑥ 罚则 · 违了罚多少

违规飞行
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规持有、存放
由公安机关没收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规运输、携带进本市
同「违规持有、存放」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违规销售、出租
同「违规持有、存放」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非法生产、组装、拼装、改装
同「违规持有、存放」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非法破解运行控制系统、改变出厂性能参数
同「违规持有、存放」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电商经营者未落实
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
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特殊保障有关规定
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第八条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予以处罚
举报奖励
单位和个人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向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并查实的,予以奖励

⑦ 存量设备 · 三条处置渠道与补贴

自行处置
市民自行携带出京处置
渠道一 · 现场回购
出售给各区政府确认的回购企业,持机到回购点位现场核验、报价、交易,经审核兑付补贴
回购补贴 · 第一阶段
2026-09-12 至 10-31 完成处置:补贴为回购成交价的 30%,上限 3000 元/台
回购补贴 · 第二阶段
2026-11-01 至 11-14 完成处置:补贴为回购成交价的 15%,上限 1500 元/台
渠道二 · 报废回收
交至政府设立的报废回收点完成处置,核验后经审核兑付补贴
报废补贴 · 第一阶段
2026-09-12 至 10-31 完成处置:200 元/台
报废补贴 · 第二阶段
2026-11-01 至 11-14 完成处置:100 元/台
渠道三 · 寄递出京
寄递出京处置
补贴适用对象
仅适用已在公安机关完成信息核实的个人持有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处置截止日
2026-11-14

⑧ 时间轴 · 六个关键节点

2026-03-27
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
2026-03-28
市公安局印发《特殊保障规定(试行)》《存储场所管理规定(试行)》《信息核实办法(试行)》3 部文件(97号)
2026-05-01
原规定及配套《北京无人驾驶航空器信息核实办法》施行
2026-07-31
原有信息核实工作结束
2026-09-11
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
2026-09-15
市公安局印发新的《特殊保障规定(试行)》(287号),同步废止 2026-03-28 的 3 部文件
2026-11-15
修订后的《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与新的《特殊保障规定(试行)》施行

⑨ 版本口径变化 · 新旧对照

特殊保障情形数
修订前 4 类 → 修订后 3 类
被取消的一项
修订前第(四)项「因体育训练比赛等需要」在修订后不再单列
修订前四类全文
反恐维稳抢险救灾重大活动 / 学校科研机构生产企业 / 农林业生产 / 体育训练比赛
修订后三类全文
反恐维稳抢险救灾重大活动 / 学校科研机构生产企业 / 农林业生产
科研单位归口
修订前: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归口审核 → 修订后:市科委归口审核
存储场所规定
修订前单列《存储场所管理规定(试行)》→ 修订后并入《特殊保障规定(试行)》第六条
配套文件效力
97号等 3 部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新规定施行起同步废止
施行日期
2026-05-01 → 2026-11-15
过渡处理
施行前已取得特殊保障的,复核后不符合新情形的予以取消,并对无人机及核心部件疏解处置

⑩ 管控底线 · 三个禁止与边界

空域性质
本市行政区域全域为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
禁止飞行
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
禁止持有、存放
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存放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
禁止运输、携带
禁止运输、携带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进入本市行政区域
禁止销售、出租
禁止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出租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
核心部件名录
由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核心部件范围
四大系统(机身结构、飞行控制系统、通信系统、动力系统)中的 17 种核心部件
存储场所认定
同一地址存放整机超过 3 架,或核心部件超过 10 件,认定为存储场所
飞行玩具与空飘物
自备动力系统的飞行玩具和空飘物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制定

⑪ 三类主体 · 各主管部门怎么说

学校(教学)
市教委:对师生个人校内校外存、用无人机作出明确规定,为学校教学科研所需的购买、存储、运输开通合规保障通道;鼓励高校开展有组织科研
科研机构(技术研发)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引导科研机构做好全流程安全管理,对技术研发、试验试制、成果验证等需求加强申请、评估、实施环节衔接
生产企业(生产)
市经信局:联合有关部门建立全链条保障体系,加强生产企业在生产、销售、存储、运输、试飞全流程的管理与保障
农林生产
市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办法,从机型范围、作业空域、飞行管理等方面明确操作细则
农林机型参数
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 30 米、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 50 千米/小时、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 150 千克
农林作业空域
六环路以内严禁作业;六环路以外的农林生产区域由相关部门提前配置作业空域
专门飞行场地
延庆区划定专门飞行场地,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适时有序开放
低空基础设施
延庆区 2025 年 12 月成立低空飞行管理服务中心,在 168 平方公里内布设低空智能网联设施

引用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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