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海合规与市场准入

依据政府公告与监管框架整理 · 阈值为现行管制清单口径 · 不构成法律意见

4 个主体35 条收录7 个出处

收录分布

按主体收录条目数
中国出口管制 · 无人机及部件17
美国市场准入 · FAA8
欧盟市场准入 · EASA7
多边互认进展3

完整清单

每个值都可点回原文核对

中国出口管制 · 无人机及部件

法律依据
《出口管制法》(2020-12-01实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2024-12-01实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51号)
现行公告
商务部等三部门2024年第31号公告(2024-07-31发布,2024-09-01实施),废止2023年第27、28号公告
清单位置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9A012 项
阈值 · 动力
配套发动机最大持续功率 > 16 kW
阈值 · 红外载荷
瞬时视场角(IFOV) < 2.5 mrad
阈值 · 雷达载荷
SAR 条带模式分辨率优于 0.3 m,或聚束模式优于 0.1 m
阈值 · 激光载荷
目标指示激光器能量 > 80 mJ
阈值 · 通信设备
无线电视距传输距离 > 50 km,或一站控多机能力 > 10 架
阈值 · 惯性测量
2024年第31号公告增列:航向精度<2°、姿态精度<0.5°、分辨率<0.1° 的高精度惯测
兜底原则
全面控制原则:未列入清单但明知或应知将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恐怖主义或军事目的的,仍不得出口(《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
国别限制
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46号:禁止向美国军事用户或军事用途出口两用物项
军品路径
属《军品出口管理清单》的军用无人机,向国防科工局申领《军品出口许可证》,而非两用物项许可证
许可证
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商务部终审,有效期通常 1 年
禁止规避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三十九条:以改造、拆分为部件或组件等方式规避许可属违法
违规成本
违法经营额 50 万元以上的处 5–10 倍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资格
名单机制
商务部设「关注名单」与「管控名单」,违规进口商/最终用户可被列入并限制交易
执法态势
2025 年全国海关公布 211 件出口管制行政处罚,无人机相关 15 件(约 7%),以植保无人机及飞控等核心部件为主

美国市场准入 · FAA

视距内运行
Part 107 远程机长执照 + Remote ID 广播
超视距现状
通过 Part 107.31 豁免(waiver)个案审批;2024 年批准 203 份 BVLOS 豁免
超视距改革
Part 108 NPRM 于 2025-08-07 发布,评论期 2025-10-06 截止,最终规则预计 2026 年春
Part 108 结构
两级:低风险 Operational Permit / 高风险 Operational Certificate;按人口密度分 5 档风险
Part 108 限制
航空器重量上限 1,320 磅(约 599 kg);运行高度 400 英尺以下
强制技术
探测与避让(DAA)、Remote ID、接入 UTM 交通管理服务
eVTOL 适航
Part 21.17(b) + AC 21.17-04《动力升力飞行器认证咨询通告》
互认状态
与中国无全面互认,须单独取证

欧盟市场准入 · EASA

法规框架
EU 2019/945(设计与制造)+ EU 2019/947(运行)
三类管理
Open 开放类 / Specific 特定类 / Certified 审定类
特定类路径
按 SORA 方法做风险评估 → 得出 SAIL 等级 → 主管当局批准;或持 LUC 轻型无人机运营证书自主批准
开放类标识
C0–C6 分级标识,配套地理感知(geo-awareness)要求
eVTOL 适航
SC-VTOL 特殊条件,致命故障率不高于 10⁻⁹/h;纳入 U-space 统一管理
垂直起降场
EASA《Vertiport Design Specifications》规范起降场安全间距与能源接口
互认状态
与中国无全面互认,须单独取证

多边互认进展

五国认证联盟
美、英、澳、加、新五国推动 eVTOL 适航标准互认,目标 2027 年消除认证差异
中国参与情况
CAAC 未加入该联盟
实务含义
现阶段出海仍需按目标国逐一取证,不能指望一次取证通吃多国市场

引用约定

引用请注明「数据来源:圆象低空产业观察(https://yuanxiangsky.com/data/overseas),原始出处:对应发布机构」。 每条数字都标注了出处,可逐条点回原文核对;标注为「预测」的数值请勿当作已实现的实际值引用。

← 返回低空数据台账